序號 |
法規(guī)名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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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布機關及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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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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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
鐵路留用土地辦法 |
1950年6月24日政務院公布 |
已被2004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公布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、2004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0號公布的《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》代替。 |
2 |
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 |
1950年9月20日 |
已被1991年3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1號公布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》代替。 |
3 |
關于搬運危險性物品的幾項辦法 |
政務院財政經(jīng)濟委員會批準 1951年10月9日勞動部公布 |
已被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公布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、2001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0號公布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(yè)病防治法》、2002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公布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(chǎn)法》、2002年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公布的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》、2002年5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2號公布的《使用有毒物品作業(yè)場所勞動保護條例》、2003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公布的《工傷保險條例》代替。 |
4 |
防止瀝青中毒辦法 |
1956年1月26日國務院批準 1956年1月31日勞動部公布 |
已被2001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0號公布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(yè)病防治法》、2002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公布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(chǎn)法》、2002年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公布的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》、2002年5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2號公布的《使用有毒物品作業(yè)場所勞動保護條例》代替。 |
5 |
工廠安全衛(wèi)生規(guī)程 |
1956年5月25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29次會議通過 |
已被2001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0號公布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(yè)病防治法》、2002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公布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(chǎn)法》代替。 |
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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